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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第一例推定强拆主体,强拆的主体如何认定

强拆主体与实施主体 2023-12-09 17:08 113 墨鱼
强拆主体与实施主体

最高院第一例推定强拆主体,强拆的主体如何认定

即除非市县级政府能够“自证清白”,否则,人民法院有权推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违法强拆的责任。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在县政府无法举证证明非其所为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其实施或委托实施了被诉强拆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推荐理由:本案确定了“强制拆除行为实施主体”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实践中,强

1、最高法强拆主体认定案例

一审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10行初8号行政裁定认为,刘建毅认为其主体适格的唯一证据是00286号土地证,但该土地证已经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刘建毅至今也没有提交任何其系涉诉房屋的合法产最高法:强拆主体不明,推定县政府担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一)、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二)、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

2、最高法院关于强拆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则判例给被征收人在维权中指明了方向,即集体土地上征地公告发布后,强拆行为的主体应当推定为市、县级人民政府,除非市、县级人民政府能够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4.浦口区政府作为征收主体,应当对拆除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系本案适格被告。综上,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驳回再审申请人起诉确有错误,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行政诉讼法》第

3、最高法关于强拆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之前并未制作、送达任何书面法律文书,在未有其他主体宣告实施拆除或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推定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一、二审法院在未查明该公司是否为相关用地单位、是否受行政机关委托的情况下,以被申请人否认实施被诉强拆行为为由,将举证责任分配由再审申请人负担,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4、最高法对强拆的新规定

一、认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为强制拆除主体符合其作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的职能定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因而,在被拆除房屋位于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范围内的情况下,除非市、县级人民政府能够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主体违法强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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